(2016)湘0203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彪与许国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彪,许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彪,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城背村磨山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88********。被执行人许国印,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号****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彪与被执行人许国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