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诉温志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温志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4779号原告: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嘉靖,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志德,男,1972年3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杨供暖公司)与被告温志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杨供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军、庞嘉靖与被告温志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杨供暖公司诉称,我方为怀柔区迎宾北路×号院×号楼×单元×室的唯一、合法的供暖单位,按照规定于每年10月份向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温志德收取该年度供暖季的供暖费。涉案房屋面积为196.27平方米,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0元。2015-2016供暖季,我方向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温志德未交费。故起诉,要求温志德给付2015-2016年度供暖费5888.1元,并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的滞纳金1548.5元。温志德辩称,本案所述房屋面积、产权人属实,但不同意富杨供暖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交费的原因是2015-2016供暖季我家客厅温度不够,楼下12-13℃,楼上只有10℃,其他房间温度达标。客厅温度不达标的事实自购买房屋以来一直存在,因此本供暖季并没有向富杨供暖公司反映,我在客厅曾经自行增加暖气片,但仍然没有改善。对于温度达标的部分同意交费,对温度不达标的部分要求减免。经审理查明,温志德系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号院×号楼×单元×室产权人,房屋面积为196.27平方米。涉案房屋由富杨供暖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双方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2015-2016供暖季,富杨供暖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供暖方式为燃气,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由于双方对涉案房屋在2015-2016年度的供暖温度是否达标产生争议,温志德未交纳供暖费用。2016年8月,富杨供暖公司持诉称理由至本院,要求温志德给付其2015-2016年度的供暖费用5888.1元,并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的滞纳金1548.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温志德以客厅温度不达标为由要求减免供暖费,富杨供暖公司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富杨供暖公司的供暖范围之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协议,但温志德接受了富杨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成立事实供热关系。2015-2016供暖季,富杨供暖公司向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温志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供暖费收费标准交纳供暖费用。温志德以富杨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为由予以抗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富杨供暖公司要求温志德给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志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二○一五至二○一六年度供暖费五千八百八十八元一角。二、驳回北京富杨供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温志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