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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夏殿义与顾秀磊、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殿义,顾秀磊,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夏殿义,××。被执行人顾秀磊,无职业。被执行人李丽娜(曾用名李丹),××。本院在执行夏殿义与顾秀磊、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夏殿义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明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