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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幼葳、吴承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幼葳,吴承国,黄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晨曦路晨曦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03107。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阮幼葳,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吴承国,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笑雷,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幼葳、吴承国、黄笑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另案查封黄笑雷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登云路11弄×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银行无足额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0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同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9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