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山与赵明玉、林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山,赵明玉,林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林山,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铁北街十六委七组。被执行人赵明玉,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桃园新村B区3号1门。被执行人林克,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桃园新村B区3号1门。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林山与被告赵明玉、林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一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