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俊与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女,汉族,1992年10月12日生,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住所地: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组。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该组组长。王俊与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1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210.58元。本院在执行王俊与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一组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本案的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王俊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