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松和与商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和,商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671号原告:李松和。被告:商江海。原告李松和与被告商江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