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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松和与商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和,商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671号原告:李松和。被告:商江海。原告李松和与被告商江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