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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11刑初8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12月6日出,汉族,高中。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3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慧勇,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9月23日,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予以延期审理。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王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17时40分许,在阳泉市郊区义井镇某村附近的路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更换其驾驶的铲车轮胎过程中,误碰铲车档把,致使铲车后倒,将正帮助赵某某给铲车左后轮胎充气的被害人王某某挤压倒在宋某某驾驶的另一台铲车铲内受伤。王某某被送至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盆腔受挤压致骨盆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故发生在工程作���过程中,系因换轮胎充气过程中未遵守安全规范,使用土办法充气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所致,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初犯、偶犯,主动归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家庭经济困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7时40分许,在阳泉市郊区义井镇某村附近的路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更换其驾驶的铲车轮胎过程中,误碰铲车档把,致使铲车后倒,将正帮助赵某某给铲车左后轮胎充气的被害人王某某挤压倒在宋某某驾驶的另一台铲车铲内受伤。王某某被送至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盆腔受挤压致骨盆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部分丧葬���等费用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们在医院见到我舅舅王某某时看到他的腹部多处受伤,怀疑是被人打伤的,就以被人打伤报的案。我只是后来交警队在三院急诊室录口供的时候,我才知道是铲车司机赵某某操作铲车为铲车充气时,误碰倒档,导致铲车后溜将我舅舅王某某挤压在另一辆铲车中间。2、证人郗某(某村书记)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的时候,赵某某开的铲车在回村里的路上,发现铲车的左后轮胎破了,之后我们就打帮赵某某为他开的铲车补胎,由于没有千斤,只好叫来另一辆铲车端住赵某某开的铲车的后面,方便把破胎取下进行补胎,当补好胎后,王某某站在另一辆铲���的铲内拿着充气管为赵某某开的铲车的左后轮胎进行充气,充了大概约五六分钟的时候,赵某某看到快充完气了,就上到自己的铲车上进入驾驶室,准备灭火,但不知道为什么,铲车就突然向后倒回来,他开的铲车的后屁股和另一辆铲车的铲将王某某挤压在中间,我和孙某甲就急忙喊话说挤住人了,赵某某急忙开铲车往前走了一两米后,停下铲车过来看情况,当时王某某只是说腿麻不能动了,神智还算清楚,之后我就开车拉上王某某送到了三院,大约抢救了一个多小时,确认王某某死亡。赵某某的铲车是给某村里面修路来,也可以说是隔离带。王某某是另一辆铲车一块给送铲车轮胎才来的,不是给村里干活。是武某某带着赵某某到村里面安排他开铲车为村里干活的。之后义井镇政府石某某带队进行调解处理,但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所以至今未处理此事。第二��陈述,事发现场是某村试刀石沟快下山的土路上,事情发生时后面铲车熄火,后面铲车司机没有参与为赵某某的铲车补胎,他一直在铲车上面坐着。武某某派赵某某为村里修路没有报酬,是武某某答应为村里免费修路。事情发生时修完路了,铲车差一公里左右的路程就回到他的场里面了,武某某的场子在某村矸山,也就是某村龙掌沟的山上。事发时铲车已经修完路了,当时铲车差一公里左右的路程就回到他的场里面了。3、证人孙某甲(某村委委员兼治保主任)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的时候,赵某某开的铲车在回村里的路上,发现铲车的左后轮胎破了,由于没有千斤,赵某某叫来另一辆铲车,当时王某某坐着那辆铲车来的。到了现场后,那辆铲车就用铲端住赵某某开的铲车的后面,我和郗某打帮王某某、赵某某把破胎取下。换好内胎后,赵某某安排王某某站在另一辆铲车的铲内拿着充气管为赵某某开的铲车的左后轮胎进行充气,赵某某着着铲车,用铁榔头压着油门加油,充了大概约五六分钟的时候,赵某某看到快充完气了,就上到自己的铲车上进入驾驶室,但不知道为什么,铲车就突然向后倒回来,他开的铲车的后屁股和另一辆铲车的铲将王某某挤压在中间,我和郗某就急忙喊话说挤住人了,赵某某急忙开铲车往前走了一两米后,停下铲车过来看情况,当时王某某只是说腿麻的不能动了,神智还算清楚,之后郗某就开车拉上王某某送到了三院,大约抢救了一个多小时,确认王某某死亡。赵某某的铲车是给某村里面修路来,也可以说是隔离带。王某某是另一辆铲车一块给送铲车轮胎才来的,不是给村里干活。是武某某带着赵某某到村子里面他开铲车为村子里干活的。之后义井镇政府石某某带队进行调解处理,但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所以至今未处理此事。4、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0日,某村书记郗某在某村矸山上找到我,让我派一辆铲车打帮村里面修一下路,之后我就安排赵某某开铲车去干活了。这两辆铲车是给我干活的铲车,但铲车不是我的,是我租的,租的崔某某的。铲车和司机都是崔某某派来的,我和崔某某口头协议一辆铲车给我干一个月付他15000元的工资,不包括加油,但崔某某需要提供铲车和司机。王某某是在我的工地负责看场。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正在武东林的矸山上面干活,王某某就过来找到我说:赵某某开的铲车轮胎破了,让我和开铲车装上一条备胎和他去给赵某某换轮胎去,因为他在场面上负责,所以我就按照他说的在矸山上面的场地装上了一条备胎,他坐在我旁边,指挥我去了破胎的地方。到了地方后,赵某某指挥我,让我开铲车用铲挑住他开的铲车的后屁股,把铲车后面挑起来,挑起来后,赵某某、王某某还有某村的两个人共四个人把破胎换下来。换好后就开始给备胎充气,充了十几分钟后,赵某某不知道为什么就上了他开的铲车驾驶室,上去后没有几秒,就看到铲车突然向后倒过来,然后就听见某村的人喊挤住人了,赵某某听到后把铲车往前开了一米左右,就下车看情况,王某某好像说他的腰憋了,后来赵某某就叫我下铲车打帮他们把王某某驾到了旁边的一辆越野车上,之后我们都上了车。我和赵某某都是给崔某某开铲车,然后崔某某派我们两个人开铲车给武某某干活。工资是崔某某给发。王某某给武某某干活。我们铲车平时补胎就是赵某某负责。6、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听我的司机赵某某告诉我,我才知道事故的,抢救是我在场,当时医院护士问王某某的时候,他还能说话,我记得他说他胸憋的不行。我是铲车的车主,赵某某是我的司机,宋某某开的铲车也是我的,赵某某去某村干活是武某某安排的,宋某某和赵某某开得铲车都是我租给武某某干活的,我们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武某某租我的铲车,我提供铲车和司机,他管加油,每一辆铲车一个月付我15000元租金,修车他不负责。王某某是给武某某在场面上负责的一个副班长。不知道赵某某的铲车轮胎破了这事,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他们自己处理,修不了时才叫修理工修理。7、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5年11月10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干完活往回走,快下山的时候,我发现铲车的左后轮胎破了,车不能走了,就给干活的工地值班打电话,当天晚上正好是王某某值班,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告诉他铲车轮胎破了,让他告诉宋某某给我送条铲车轮胎来,大约五点钟左右的时候,王某某坐着宋某某开的铲车一块来给我送轮胎了,我就告诉宋某某用他的铲车挑起我开的铲车的后屁股,让后轮悬空,之后我就让王某某、郗某和孙某甲帮我一块拆左后轮轮胎和换轮胎,花了半个小时才换好轮胎,但因为换上的轮胎没有充好气,因为铲车自带着充气装置,所以我就着着铲车,自己拿充气管给铲车充气,因为油门小,充气充的慢,我就让王某某站在宋某某开的铲车的铲里面抓住充气管,我上铲车上面加油,我在铲车驾驶室里加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我感觉到充的差不多了,就用大铁锤压住油门,下车检查轮胎是否充满气,发现充好了,我就上车准备把铁锤取了,我刚上铲车,还没有把铁���取了,就听到郗某和孙某甲喊:快往前开车,挤住人了,我听到喊话后,就赶紧挂前进挡,狠加了一股油才把铲车开出一段距离,之后我就把车停下,下车看情况,下车后我看见王某某在后面的铲车铲里面躺着,当时王某某说:小赵,这下你可是把我挤着了,把我的腰这块挤坏了。我一听这话就赶紧让郗某开车,过了两分钟左右,郗某开车过来了,我和郗某、孙某甲、宋某某把王某某抬到了郗某车上往三院送,在路上王某某一直说换不过来气,憋的不行,让把车窗打开,由于堵车,用了二十分钟才把王某某送到三院抢救,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医生告诉我们说人已经不行了,你们快通知家属吧。我从1997年至今一直开铲车,也不知道哪能办铲车驾驶资格证。以前是用铁丝把充气管固定好,不用人抓充气管,但由于条件限制,没有铁丝,只好抓着充气管了。我感���充好气后,上铲车没有挂档,我的手没有挨档把。我开的是龙工850铲车,它的档位挂档杆紧挨着方向盘,有可能是我在取铁锤的时候身体有部位或者左胳膊误碰了档把,挂进了倒档里面了,所以铲车才会向后开,把人挤了。事情发生后,我们积极的用车把病人送到医院抢救。我没有能力赔偿,只靠老板崔某某和某村出力了,我记得好像是事情发生半个月左右,某村村长、某村书记郗某、崔某某、王某某的老板武某某和我及王某某的哥哥七八个人,一起在某村村委会进行了协商,但因为对方要求赔偿65万元,我们出不起钱,所以就没有谈成,之后我就再没有和王某某的家属谈过。我认为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我误碰倒档致使铲车向后倒把王某某挤死的。我开的铲车不是我的,是崔某某的,我是给他打工的。第五次供述,我驾驶的铲车是龙工850型号,好像是福建龙岩制造的,该车没有防止误操作的相关保护功能,事发不是施工现场,在回的途中,是武某某安排我干活的。当庭供述,只是打工的,不知道隔离带干完了没有,还在那条路上,破胎的地方是干活的路正中间,还在施工现场,在回矸厂途中车轮胎坏了。8、阳泉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阳郊)鉴(法尸)字【2016】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某系盆腔受挤压致骨盆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死亡。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方位示意图及尸体检验、现场勘验照相记录证实:现场勘验及死者王某某尸体检验情况、现场概貌。10、义井镇政府《关于义井镇某村发生一起意外伤亡事件的情况报告》(2015.11.11)证实:义井镇人民政府向区安监局报告事发经过。11、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关于出具“11.10”事故调查报告的函》(2015.12.28)证实:郊区分局望阳泉市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和技术报告。12、某村村委会情况说明(2016.5.6)证实:事发地点为某村试刀石沟的桑树坪,事故发生时不涉及任何工程,赵某某驾驶的铲车为某村干活,系闫某某自愿为该村服务,双方无任何协议。13、事故协商记录复印件证实:事故相关各方协商情况。14、收条复印件证实:赵某某先行支付给王某某家属部分丧葬费用5万元。15、谅解书证实:王某某家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6、平定县巨城镇某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证实:证实赵某某无不良记录及其家庭成员,赵某某是全家主要劳动力。17、检查笔录证实:赵某某未饮酒,本人体表无伤痕,本人陈述未患有严重疾病。18、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4日赵某某经传唤归案。19、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赵某某无前科劣迹。20、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实: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死亡的事实。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自然人身份及户籍信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平定县巨城镇某村村委会证明、收条、谅解书的原件、被告人家属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医院检查、诊断报告单,及民事起诉状、郊区法院应诉通知书��证实被告人一贯表现、配偶患病、家庭经济情况,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起诉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通知公诉机关补侦核实,本事故是否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案发地是否为施工现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并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此事故的调查报告。后公诉机关提供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已以公函形式向阳泉市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函,且义井镇政府已将该事件情况通过邮件发往阳泉市郊区安监局,但至今侦查机关未见到任何回复。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公诉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更换铲车轮胎过程中,未充分注意安全,由于疏忽大意造成死亡一人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史忠喜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葛瑞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林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