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96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中塘分理处,住重庆市黔江区中塘乡街上。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单位负责人。被告李淑容,男,生于1972年6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中塘分理处与被告李淑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中塘分理处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 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