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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冯国锋与王凤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锋,王凤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854号原告冯国锋,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凤朝,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锋诉被告王凤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