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林强与王利华、果会苓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华,果会苓,张林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华,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果会苓,女,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强,男,汉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王利华、果会苓因与被上诉人张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1091民初899号之一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利华、果会苓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林强不存在实质债务关系,合同并未履行。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辖。故二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林强诉求上诉人王利华偿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张林强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无不当,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关于上诉人王利华、果会苓与被上诉人张林强是否存在实质债务关系,通过实体审理后确定。综上,上诉人王利华、果会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