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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8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上海万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549号原告: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迅,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豪杰,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15元,减半收取计1,907.50元,由原告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青峰代理审判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