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某2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2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1,男,1996年1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高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1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某1使用其女友蒋某、其姑父唐某的淘宝账号,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枪支。2016年8月30日,民警在被告人杜某1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家中将其捉获,查获弯头、气门芯、八字夹等枪支零件,予以扣押。被告人杜某1主动供述其将组装的一支火药射钉枪存放于其姑父唐某卧室内,将一支组装的“快排”气枪存放于其父亲一钟姓朋友位于四川邻水的家中。随后民警提取到上述枪支,还查获一支半成品快排气枪(无枪管)、一支银色枪管黑色气罐的气枪、打气筒、瞄准镜、钢珠弹、火药弹等,均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火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上述“快排”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上述银色枪管黑色气罐的气枪,因无与之适配的充气装置,无法填充压缩气体,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蒋某、唐某、杜某2的证言,捉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枪支照片,鉴定文书,淘宝订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被告人杜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1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杜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1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枪支零件、弹药等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灿人民陪审员 邹雪琴人民陪审员 骆中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钟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