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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史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务农。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鄂9004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史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史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史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某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雄平审 判 员  王秀斌代理审判员  张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尤爱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