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文强与山东省龙口市泓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左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山东省龙口市泓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左海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805号原告:张文强,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山东省龙口市泓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姜枫,任经理。被告:左海涛,男,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文强与被告山东省龙口市泓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左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强向本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工程款3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并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35000元。经审查,原告张文强诉状上的被告名称并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迟德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