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铁岭市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姜维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姜维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203号原告:铁岭市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翠艳,系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时,系该学校员工。被告:姜维波,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铁岭市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姜维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岭市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计1097.5元,由铁岭市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