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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冯某波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4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冯某波,男,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1月5日因赌博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自动投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其拘役。辩护意见被告人冯某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冯某波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某波与他人共同作案,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但本案非因被告人冯某波而起,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冯某波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判决被告人冯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