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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林银河、陈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河,陈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银河,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源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辉,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894号申请执行人林银河与被执行人陈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号车辆。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鉴于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