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胡剑芝与施胜东、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剑芝,施胜东,赵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胡剑芝,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施胜东,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赵小英,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胡剑芝与被执行人施胜东、赵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5521.94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310元、执行费16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5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