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嘉鸿钢铁有限公司、郑凯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嘉鸿钢铁有限公司,郑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嘉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黑白铁市场三路。法定代表人郑凯强。被执行人郑凯强,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编号为BB13050001VAV的《车辆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377325元、违约金11319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9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锡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