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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盛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盛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635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新区凤栖花苑。法定代表人:柴家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傅盛铭,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盛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曼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