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社区服务中心与广州市荔湾区河涌管理所、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合同纠纷2016民初35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荔湾区河涌管理所,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532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社区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戴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京琨,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宁,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河涌管理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学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斯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社区服务中心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河涌管理所、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社区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社区服务中心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河涌管理所、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的起诉的申请,是其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体现,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社区服务中心撤诉。本案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街社区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戴峰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