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良与南京润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强、施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施晓梅,南京润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晓梅,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润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任自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良,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强、施晓梅、南京润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法院(2015)六商初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强、施晓梅、南京润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强、施晓梅、南京润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