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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三娃诉被告杨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娃,杨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民初1660号原告:陈三娃,男。被告:杨会文,男。(缺席)原告陈三娃与被告杨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三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会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会文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35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2年12月14日,被告杨会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请法院。被告杨会文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予以支持;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被告杨会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丧失了当庭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会文偿还原告陈三娃借款本金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会文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