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8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28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蒋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