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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陈泽锋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陈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负责人:赖小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奕文、彭先辉,该行干部。被执行人陈泽锋,男,1983年4月1日,住茂名市电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泽锋偿还借款本金2598395.02元及利息390459.8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从2016年4月2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7313‰基础上上浮50%计至还清款项时止)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并承担诉讼费15300元、执行费3228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陈泽锋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