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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8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义勇楼梯扶手商行、陈芝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区义勇楼梯扶手商行,陈芝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894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义勇楼梯扶手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建筑装饰城5-007号。被执行人陈芝明,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金商终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4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