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民辖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栗波明与第二师华山中学高中部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波明,第二师华山中学高中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波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二师华山中学高中部。上诉人栗波明与被上诉人第二师华山中学高中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4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并非兵团范围内的公民且不在兵团工作区,故本案应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本案中原审被告第二师华山中学高中部属于兵团范围的法人,故本案应由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古丽仙·西依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