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荣金钵与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金钵,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164号原告荣金钵,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商虞大道北侧(原烟叶复烤厂)。法定代表人姜吉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金钵与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金钵撤回对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金钵负担。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