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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与吴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分手。2016年3月23日16时许,吴某发现被告人崔某的鲁M×××××红色福特轿车停在滨城区渤海国际圆缘园餐厅门口处,遂将其驾驶的鲁M×××××白色宝马轿车停至红色福特轿车后方,致使崔某无法驾车离开。被告人崔某遂持水果刀对鲁M×××××宝马轿车右后侧、左后侧进行刮擦,并持棍将车前挡风玻璃砸毁。经鉴定,被损毁车辆零部件价值81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发现其停在滨城区渤海国际圆缘园餐厅门口处的鲁M×××××红色福特轿车被吴某的鲁M×××××白色宝马轿车堵住,无法驾车离开。被告人崔某电话通知吴某挪车未果,遂持水果刀对鲁M×××××宝马轿车右后侧、左后侧进行刮擦,并持棍将车前挡风玻璃砸毁。经鉴定,被损毁车辆零部件价值81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证人证言(1)郎某(吴某妻子)证言,2016年3月23日下午其接到一名女子用134××××4444手机号打来的电话,说其宝马车挡路,让其去挪车。其到达现场后发现车挡风玻璃被砸碎了,车门也被划了。该车登记的是吴某的名字。(2)张某1证言,2016年3月23日下午6时许,吴某电话里说他的宝马车被砸,让其去现场查看损失。(3)张某2证言,2016年3月份一天下午,其接到吴某电话到渤海国际,看见吴某的宝马车挡在崔某的车前,遂载吴某离开。后吴某接到崔某、郎某电话得知其宝马车被崔某砸了,吴某就电话通知张某1去现场查看。崔某的手机号码是134××××4444。2、鲁M×××××车辆信息,载明该宝马汽车所有人系被害人吴某。3、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经被告人崔某辨认系其作案所用。4、视某证实吴某将鲁M×××××宝马车停放于红色福特轿车后被崔某毁坏的经过。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车辆受损情况。(2)辨认笔录,经证人张某1辨认监控录像证实当日是被害人吴某将该车停放在现场的。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被毁坏宝马汽车零部件价格鉴定总值8140元。7、发、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崔某到案情况。8、被告人崔某供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将车停放在渤海国际,发现被前男友吴某的宝马车堵住,其给吴某打电话要求挪车未果,遂用水果刀划车,用木棍砸了挡风玻璃。另查,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崔某经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毁坏吴某车辆的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吴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崔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确认,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崔某赔偿被害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8140元,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崔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这由本院对被害人、被告人询问笔录、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崔某投案自首,情节较轻,被害人吴某存在过错,且被告人已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玮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