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刘迎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刘迎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222号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迎春,女,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刘迎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471元。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改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