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修琪与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修琪,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宋修琪,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羊亭镇旺海路30-2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用时较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5)威环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6)鲁1002执19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