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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杨月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杨月富,徐加锋,苏臣,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被执行人杨月富,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徐加锋,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苏臣,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苏银,男,汉族,农民,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我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除查封了被执行人苏臣名下所有的鲁A-313**众泰汽车和查封被执行人徐加锋名下所有的鲁A-YB3**夏利汽车一辆(只查封了车辆档案,但实际并未控制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