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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褚进文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进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58号罪犯褚进文,男,傈��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贡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4)怒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进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决生效后,该犯于2004年11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褚进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犯褚进文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二年零二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9日止。罪犯褚进文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褚进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进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