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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3084号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于有德。委托代理人:马洪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仁忠,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大广场1号楼23楼。法定代表人:方建中。委托代理人: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988元,由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减半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人民陪审员  陈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芬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