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石栋栋与张叶新、陈新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栋栋,张叶新,陈新霞,杨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4民初4814号原告:石栋栋,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张叶新,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陈新霞,女,1983年4月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杨忠娟,女,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石栋栋与被告张叶新、陈新霞、杨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栋栋、被告陈新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叶新、杨忠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栋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叶新、陈新霞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被告杨忠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张叶新、陈新霞因经营需要,由被告杨忠娟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被告张叶新下落不明,原告经担保人书面告知后,多次寻找张叶新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被告张叶新未答辩。被告陈新霞辩称:我未在借条中签字,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张叶新所借钱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借款是张叶新个人债务。被告杨忠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叶新、陈新霞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4日,被告张叶新以经营需要为由,由被告杨忠娟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张叶新汇款50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业务凭证、售房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叶新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其拖欠不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新霞辩称其未在借据中签字,该债务系被告张叶新个人债务。因借款发生于被告陈新霞与被告张叶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曾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陈新霞既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举证证明原告曾与被告张叶新约定本案债务为张叶新个人债务,无论其是否已在借据中签字,本案债务均属其与被告张叶新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与被告张叶新共同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超过法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标准,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忠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被告杨忠娟应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相应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叶新、陈新霞追偿。被告张叶新、杨忠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叶新、陈新霞归还原告石栋栋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杨忠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叶新、陈新霞追偿。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石栋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920元,由被告张叶新、陈新霞、杨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嘉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当支付迟延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