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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严庆文与劳秀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2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秀,严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劳秀,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杰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庆文,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劳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13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劳秀上诉称:首先,被上诉人提交六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一份合同一个案号”的立案实践,本案将六份借款合同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不妥当,有失司法公正之嫌。其次,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