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7101行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庆恩与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恩,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兰州诚信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317号原告于庆恩,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永潮,甘肃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彩田,甘肃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小稍门123号。法定代表人魏祥荣,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松涛,系该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煜,甘肃仁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兰州诚信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7号。法定代表人陈克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恩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兰州诚信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与第三人达成拆迁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林审 判 员  汤玉生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