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袁心礼与被执行人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心礼,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袁心礼,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施克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袁心礼工程款4865764.7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661元、鉴定费120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848元,共计4996621.79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996621.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