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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丽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娟,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财保201号申请人张丽娟,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刘婷婷,女,1989年5月出生,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张丽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婷婷所有的蒙FX**号轿车予以扣押在市交警队,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婷婷所有的蒙F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