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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4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庞国权与秦治权、拓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国权,秦治权,拓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庞国权,男。被执行人秦治权,男,客运办职工。被执行人拓飞飞,女,系秦治权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国权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拓飞飞在***处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拓飞飞在农行***支行处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