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军锋、XX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崔军锋,XX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016号原告: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锁库,任董事长。被告:崔军锋。被告:XX生。原告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军锋、XX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阳城县金天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家龙人民陪审员 原建忠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