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阳亨尔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重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亨尔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重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659号原告:沈阳亨尔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号(3-9-2)。法定代表人:徐若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重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周生栋,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阳亨尔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重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重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亨尔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荣国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长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