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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喻某某。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84154167。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185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鄂0116执23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1858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2381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185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1858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238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1858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