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任冬明与李军明、包头华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冯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冬明,李军明,包头华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冯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任冬明,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韩承旭,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军明,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包头华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温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潘志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冯长林,男,其他信息不详。关于任冬明与李军明、包头华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冯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2921执47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军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军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504600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222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