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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8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凤亮与熊尚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亮,熊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凤亮,男,1957年1月9日出生,凤阳县××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熊尚生,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凤阳县××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凤亮与熊尚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尚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尚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