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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泽荣与陈旭、田味、蒋鹏、黄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荣,陈旭,田味,蒋鹏,黄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374号原告马泽荣,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陈旭,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西昌市。被告田味,女,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西昌市。被告蒋鹏,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昌市。被告黄蕾,女,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西昌市。原告马泽荣诉被告陈旭、田味、蒋鹏、黄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至今未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泽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志凯审判员  刘云川审判员  但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宇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