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蒋彦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彦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44号罪犯蒋彦军,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坡头镇六井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蒲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14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彦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蒋彦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彦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彦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彦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