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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腾、刘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腾,刘飞,吕振福,贾树良,郭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腾。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振福。原审被告贾树良。原审被告郭彦敏。再审申请人刘腾、刘飞因与被申请人吕振福、原审被告贾树良、郭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8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腾、刘飞申请再审称:(一)本起借款纠纷中,借款人(申请再审人之父)已经去世,且担保人、借款人的继承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仅凭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不能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审法院在只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的情况下,作出了要求担保人、借款人的继承人偿还借款的判决结果,属判决明显错误。(二)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证据不足。(三)原审判决书将原审被告郭彦敏作为借款人判决令其承担还款责任不妥,判决判令申请人作为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条上有借款人(申请人之父)、担保人(贾树良)的签名,原审法院将借条认定为借贷关系存在的主要证据并无不当;原审被告人贾树良、郭彦敏、刘腾、刘飞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依法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借款系刘凤岐与原审被告郭彦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郭彦敏应负有清偿责任;申请人刘腾、刘飞作为刘凤岐之子,应在继承刘凤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刘腾、刘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腾、刘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戎瑞良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