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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华新隆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130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广州市华新隆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东宁,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龚健、张宇欣,该所职员,通讯地址同该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新隆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惠如,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蕴仪,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婉菁,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新隆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称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国庆审判员  姚伟华审判员  余 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茜 关注公众号“”